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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商子女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2014年9月行政會議通過,2014年10月導師會議修訂
壹、請假規則:
一、請假流程:
(一)由學校返家:
向導師領請假卡è導師/學務主任簽章è離校(向門衛出示請假卡並填寫請假記錄簿)è返家(家長於請假卡簽章)è返校è銷假(繳交請假卡及佐證資料至學務處生輔組)。
(二)當日未到校:
電話請假(家長須於10:00前聯繫導師或學務處)è返校(補填請假卡)è家長/導師/學務主任簽章è銷假(繳回請假單及佐證資料至學務處生輔組)。
二、核准權責:
請假日數 | 准假單位 | 備註 |
一天以內 | 導 師 | 1. 准假單位務必事先與家長取得聯繫。 2. 若遇緊急情況無法請導師准假,可依次找上級准假單位核准。 |
一天以上 | 學務主任 | |
一周以上 | 校 長 |
三、請假類別:學生請假分病假、事假、公假、喪假、外宿。凡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家長、責任教師說明方可同意。
(一)病假:
1. 若學生當日無法到校,需由家長上午10:00前以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申請,返校三日內補完請假手續,一日以上之病假需提供就醫證明。
2. 學生若身體不適至健康中心就醫,由校醫發給證明,就醫節數以病假計算。
(二)事假:事前由家長「事先」以電話或書面向導師申請,一天以上須依核准權責經准假單位核准;若遇臨時或緊急情形以致手續未完成,需於返校三日內補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由責任教師於事前填寫公假單。
(四)喪假:三等親內之親屬身故得請喪假,以一週為限(超出部分以事假計),可分次於百日內辦理。申請流程與事假相同,返校三日內須提供死亡證明或訃文以供佐證。
(五)外宿:住宿學生週一至週四晚上外宿應辦理請假手續;若遇學校週六上課,週五晚上外宿亦應辦理請假。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請假手續未完成以曠課論處。
2. 每月初生輔組提供上月全班出缺勤統計詳表,學生核對,並簽名確認;如有疑問,請至生輔組。逾期未銷假者,可向生輔組申請最後一次補銷假,但須做愛校服務,以茲警誡。
3. 臨時性或遇緊急事件的請假,需由家長親自或指定親友來接,或經責任教師同意方可離校。請假手續事後仍須補齊。
4. 第八、九節及週六:
(1) 學生若在應上課時間離開學校或不進入教室都須辦理請假手續。
(2) 未辦妥請假手續離校者,以曠課論處並通知家長。
(3) 輔導課請假及外宿不列入成績計算。
貳、請假記錄列入綜合考評:
一、 學生不假外出,除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學務處須儘速通知家長(電話或缺課通知書)。
(一)請假手續未完成而缺席者一律登記「曠課」。多次曠課者依下列辦法處理:
1. 曠課6-10節者,視情節邀請家長出席學生個案輔導會議。
2. 曠課累計11-20節者,加強個案輔導,並邀請家長一起蒞校管教。
3. 曠課累計20節以上,經輔導規勸無效者,可予「留校查看」懲處以茲警誡。
4. 經學校與家庭輔導無改善者,且累計已逾42節者,可由訓輔會議討論給予「輔導轉學」建議。
(二)不假離校外出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記小過乙次。
二、 日常生活表現配合成績考查辦法,應記錄於學期成績單與輔導記錄卡上。
學校地址:上海閔行華漕鎮金輝路888號 聯繫電話:(8621) 62217006 傳真:(86-021) 62219715 臺北辦事處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28樓2885室 電話:02-77200636 傳真:02-772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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