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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臺商子女學校中學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来源:发布时间:2020-03-03浏览次数:

上海台商子女學校中學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20159月修訂,經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

()教育部訂頒『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學校成績考查辦法』、『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列之目的: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導引學生身心發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年齡之長幼      ()年級之高低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

()行為之影響      ()家庭之因素      ()平日之表現      ()行為之次數

()行為後之表現

五、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方式其種類如下 :

  ()獎勵: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活動、優點及其他適當之獎勵。對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之獎勵:

(1) 嘉獎    (2)小功    (3)大功    (4)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5)其他特別獎勵。          

()懲罰:

1.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動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列措施: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留置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調整座位。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扣減操行成績。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定之。

2.    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 缺點      ()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

()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單處理。 ()其他適當措施。

六、  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教學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七、  有優良表現但未達嘉獎程度時,教師應予記優點乙點,詳細規則如「上海臺商子女學生學生榮譽制度」。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服裝儀容經常保持整潔並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熱心參與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節檢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同學互助合作者,有事實表現者。 ()值勤特別盡職者。  

()主動為公服務者。                 ()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10)勸告同學向上者。                 (11)運動比賽表現體育道德者。

(12)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3)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4)值週、值日特別盡職者。           (15)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6)乘坐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17)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8)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熱心愛國敬軍,確有成績表現者。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敬老扶幼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10)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1)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12)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13)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14)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業表現,增進校譽者。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拾物不昧,其價值超過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表揚者。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二、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依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點所列措施為之,並得由教師提請學務處生輔組記缺點乙次。被記缺點者須於午休執行愛校勞動服務乙次。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屢次不按時繳交聯絡簿或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 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 參加各項集會典禮,態度不嚴肅者。

()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者。

(10) 擔任值週、值日值勤不盡責者。

(11)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欠認真者。

(12) 未經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物品,情節輕微者。

(13) 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14)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15)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無效者。   

(16)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17) 因過失造成公物損壞而不自動報告者。

(18) 上課活動無故離開者。

(19) 乘坐交通車違反安全規定,經糾正不聽者。

(20) 隨地吐痰、拋棄髒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21) 攜帶電動玩具、PSP等影響學習之物品來校使用。

(22) 受教師糾正屢勸不聽者。

(23)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 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 意圖毆打他人,而聚眾或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 毆打同學經審核情節輕微者。   

() 無照駕駛、或不遵守交通規則及秩序,情節輕微者。

() 攜帶、閱讀或觀看不正當書刊、圖片、錄影帶或光碟者。

()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 不假離校外出者。

(10)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1)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12) 言行欠佳,經糾正不聽者。

(13) 強行借用或佔用他人財物,價值貴重

(14) 奇裝異服,有違善良風俗,經告誡不改者       

(15) 犯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6) 不服從糾察隊、交通服務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7)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8) 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影響校園安全情節輕微者。

(19)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20) 校內播放或故意盜拷他人作品,違反智慧財產權法令者。

(21) 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22)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集團械鬥或毆打他人者。

()飲酒或吸食、注射迷幻藥麻醉品毒品,經查明屬實者。

()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考試舞弊者。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犯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

()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10)行為欠佳,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11)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12)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13)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14)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情節嚴重者。

(15) 抽煙、帶煙、嚼檳榔或賭博及出入不正當場所者,經查明屬實者。

(16)違反第十四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屢誡不聽者。   

()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   

()犯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違反第十五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罰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列規定處理之:    

()依第五條第二款措施為之。

()留校察看或「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經前款措施處置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得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除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獎懲委員會議】由學務主任、生輔組長、註冊組長、教師代表三名、家長代表、該班導師、學生代表一名共同組成。

十七、所有輔導與管教措施,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缺點、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並通知導師、輔導處。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生輔組簽會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定案。

十八、學生、家長及導師或本校相關教師,對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各個案措施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聘任行政代表一至四人、教師代表一至四人、家長代表一至三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生輔組為申訴受理單位。

十九、學生犯過經輔導管教後,受【警告】以上之處分,得申請【改過銷過輔導】,其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學生,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辦。

二十、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二十一、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上級教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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