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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商子女學校家長會組織章程

2006學年第次會員代表會制訂(20061021

2015學年第次會員代表會修訂(2015930

2018學年第次會員代表會修訂(201964

2020學年第四次會員代表會修訂(2021616

壹、名稱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 2014 1 10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4550A 號令「級中等學校學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上海台商女學校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員,由本校在學學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法定監護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置於學校所在地「上海市閔區華漕鎮輝路 888號」。

貳、宗旨

第五條   本會以聯合全體在校學家長,與學校共謀良好教育積極發展,並配合協助推展校務為宗旨。

參、組織及任務

第六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七條    會員代表會,由各班班級家長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擔任之;其選(推)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障礙學者,其家長應⼀⼈為會員代表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年,連選得連任。

家庭之家長,以⼀⼈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八條   本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所有家代(每人三票投票)選出最高票當選會長,次高票之中學部及幼小部家代為副會長。 會長,副會長為當然家委及常委。遇投票結果票數相同,經同票數者協商無決定會長、副會長人選,則由同票數者再次進行投票,以決定會長副會長人選。

本校幼稚園至高中共 15 個年級段由各個年級段選出 1 名家委,加上 1 名特教家委(為保障名額),及會長共計 17名家委.會長所在年級另推家委,若會長副會長為同年級家委則無需另推。

 

第九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共計9.會長,副會長三位系當然常委,另由委員會就各功能組(交通、閱讀、餐飲、財務、活動、文書共六組)互推或投票選出組長。

       

   家長會為辦理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出納各⼀⼈及幹事若名。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會計及出納不得同⼀⼈)。

 

⼗⼀ 本會對熱協助推展會務作之家長成員及社會賢達,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得聘請為本會顧問。

卸任會長經會員代表會通過後,得聘為輔導會長,擔任會務之諮詢,輔佐現任會長熟悉會務之運作,其任期同現任會長。輔導會長任滿後經會員代表會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長,為永久榮譽會員。

 

⼗⼆  會員代表會任務如下:

、本會會務之決策。

、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及副會長、會長。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三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執會員代表會決議事項。

、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家長間之爭議事宜。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常務委員及副會長、會長。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

九、審議本會會務員及顧問之聘任。

、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四條   委員會於會員代表會未開會期間,代會員代表會之任務;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委員會之任務。

肆、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條   會員權利如下:

、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六條  會員義務如下:

、繳納會費。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會之決議事項。

伍、職權與任免

七條  會員代表使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表決權。

會員代表如有下列情事之者應予解任,其缺額依前開規定遞補之。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者。

三、有不正當之論、為,以致於妨害本會名譽信,經委員會查證屬實決

議解職者。

八條   委員每學年改選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當選之起,下屆委員產

⽇⽌

委員會得設若⼲⼯組,以推動會務之運作。

委員之解任同第七條會員代表之解任條件或符合第⼗⼆條第六款之條件。

九條   常務委員每學年改選次,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之解任同第八條委員之解任條件或符合第三條第七款之條件。

⼆⼗   會長、副會長任期年,每學年改選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

為限;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所屬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學校家長會。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副會長擇一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副會長擇一繼任之。

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時,由所屬委員會補選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所屬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大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陸、監察委員之職權

第廿   委員會自委員中選(推)監察委員一人。監察委員於每學年結束,負責審核家

長會決算案,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柒、會議

第廿     會員代表會每學年少召開次會議,其召開期由常務委員會決議之。由會

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於第學期開學後卅五內召開之。

臨時會議之召開,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擔任主席。

第廿三條   委員會每學期少召開次會議,上學期第次會議應於第次會員代表會召開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主持之。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以上會議並經出席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出席員不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並通知應出席員,同時公佈於家長會辦公室或網站上。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

其職權,每出席員以接受⼀⼈委託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會或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政主管列席。

捌、經費與會計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家長會費。

捐贈收入。

三、   經費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前項第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家長(每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次。為因應境外學校家長會實際運作之需要,額由會員代表會定之,低收入有證明者免繳。

前項第款捐贈收入,應以由捐獻式為之。

本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後內撥入本會專;其⽀⽤,由本會⾃⾏辦理。

本會收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隔年九⼗⽇⽌為原則。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之出以當期所編列之預算並通過家代會法定出席數過半數同意為主,當期會費不付預算的,可動前年度餘額,但不得超過其 30%,另經

途如下:

、本會會務出。

、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及教職員

六、其他上述相關事項。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共同具名,於融機構設立專;如因陸地區有專設立之限制,得委請以會長為帳名開立專,其收應專帳處理。

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內辦理移交。

玖、附則

第卅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會討論通過後, 2021 06 16,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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