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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商子女學校中學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2015年9月修訂,經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學校成績考查辦法』、『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行為之次數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五、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方式其種類如下 :
(一)獎勵: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活動、優點及其他適當之獎勵。對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之獎勵:
(1) 嘉獎 (2)小功 (3)大功 (4)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5)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
1.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動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9)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定之。
2. 依前項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 缺點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5)留校察看
(6)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7)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8)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單處理。 (9)其他適當措施。
六、 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教學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七、 有優良表現但未達嘉獎程度時,教師應予記優點乙點,詳細規則如「上海臺商子女學生學生榮譽制度」。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保持整潔並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4)節檢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5)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6)與同學互助合作者,有事實表現者。 (7)值勤特別盡職者。
(8)主動為公服務者。 (9)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10)勸告同學向上者。 (11)運動比賽表現體育道德者。
(12)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3)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4)值週、值日特別盡職者。 (15)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6)乘坐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17)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8)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2)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3)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4)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6)熱心愛國敬軍,確有成績表現者。
(7)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8)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9)敬老扶幼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10)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1)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12)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13)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14)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3)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業表現,增進校譽者。
(4)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5)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6)拾物不昧,其價值超過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
(7)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1)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3)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表揚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6)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7)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8)其他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二、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依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點所列措施為之,並得由教師提請學務處生輔組記缺點乙次。被記缺點者須於午休執行愛校勞動服務乙次。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1)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2)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3)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4)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5) 屢次不按時繳交聯絡簿或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6) 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7)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8) 參加各項集會典禮,態度不嚴肅者。
(9)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者。
(10) 擔任值週、值日值勤不盡責者。
(11)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欠認真者。
(12) 未經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物品,情節輕微者。
(13) 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14)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15)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無效者。
(16)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17) 因過失造成公物損壞而不自動報告者。
(18) 上課活動無故離開者。
(19) 乘坐交通車違反安全規定,經糾正不聽者。
(20) 隨地吐痰、拋棄髒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21) 攜帶電動玩具、PSP等影響學習之物品來校使用。
(22) 受教師糾正屢勸不聽者。
(23)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1) 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2) 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3)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4) 意圖毆打他人,而聚眾或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5) 毆打同學,經審核情節輕微者。
(6) 無照駕駛、或不遵守交通規則及秩序,情節輕微者。
(7) 攜帶、閱讀或觀看不正當書刊、圖片、錄影帶或光碟者。
(8)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9) 不假離校外出者。
(10) 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1)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12) 言行欠佳,經糾正不聽者。
(13) 強行借用或佔用他人財物,價值貴重者。
(14) 奇裝異服,有違善良風俗,經告誡不改者。
(15) 犯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6) 不服從糾察隊、交通服務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7)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8) 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影響校園安全,情節輕微者。
(19)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20) 校內播放或故意盜拷他人作品,違反智慧財產權法令者。
(21) 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22) 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1)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2)集團械鬥或毆打他人者。
(3)飲酒或吸食、注射迷幻藥麻醉品毒品,經查明屬實者。
(4)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5)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6)考試舞弊者。
(7)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8)犯竊盜行為,情節較重者。
(9)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10)行為欠佳,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11)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12)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13)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14)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情節嚴重者。
(15) 抽煙、帶煙、嚼檳榔或賭博及出入不正當場所者,經查明屬實者。
(16)違反第十四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1)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屢誡不聽者。
(3)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4)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
(5)犯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6)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7)違反第十五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8)其他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罰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依第五條第二款措施為之。
(2)「留校察看」或「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3)經前款措施處置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得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4)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除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獎懲委員會議】由學務主任、生輔組長、註冊組長、教師代表三名、家長代表、該班導師、學生代表一名共同組成。
十七、所有輔導與管教措施,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缺點、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並通知導師、輔導處。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生輔組簽會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定案。
十八、學生、家長及導師或本校相關教師,對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各個案措施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聘任行政代表一至四人、教師代表一至四人、家長代表一至三人、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生輔組為申訴受理單位。
十九、學生犯過經輔導管教後,受【警告】以上之處分,得申請【改過銷過輔導】,其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學生,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辦。
二十、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二十一、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送上級教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學校地址:上海閔行華漕鎮金輝路888號 聯繫電話:(8621) 62217006 傳真:(86-021) 62219715 臺北辦事處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28樓2885室 電話:02-77200636 傳真:02-772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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