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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繳費方式:
一、現金交費:請至本校出納組交費;或至臺北辦事處繳納新台幣(收公司支票,不收私人支票)
二、銀行匯款:請務必於繳款單位欄註明:學生姓名/班級/座號/家長姓名/聯絡電話
大陸匯款:戶名:上海台商子女学校(銀行要求寫簡體)
(只收人民幣) 銀行:中國銀行上海市顧戴路支行 帳號: 453359221263
聯絡人:袁小姐 電話:021-62217006 #8209
李小姐 電話:021-62217006 #8205 (傳真:021-34530031)
※請勿將現金直接存入本校大陸銀行帳號。
三、台灣匯款:戶名:上海台商子女學校
(只收新台幣) 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西門分行 帳號:2061-01-00007988
行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57號
如有疑問請洽臺北辦事處: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6號28樓2885室
電話:02-77200636 02-77200637 傳真:02-77200638
四、收據換發票必須在收據開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五、退費及學期中轉入(出)收(退)費事宜,請看本校網站。
貳、上海台商子女學校轉學生收費辦法 2015.02.01實施
學期中轉入學生各項收費標準:
一、學雜費:除收學雜費基本費¥2,000元,其餘額按上課週次比例計算。
二、課輔費:除收課輔費基本費¥500元,其餘額按上課週次比例計算。
三、 交通費:先經過交通組確定有車位,才安排交通車,以轉入日起依行事曆所列上課天數計費。
四、 住宿費:先經過夜輔處確定有床位,才安排住宿,以轉入日起依行事曆所列上課週數計費。
註:
週次比例計算方式:以轉入日的下一週起計算之週數除以每學期上課(開課)週數。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叁、上海台商子女學校學生退費辦法
項目 | 退費規定 |
・註冊費 | 一、學生已完成註冊繳費後因故轉出,欲申請各項退費者,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以下規定退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扣除保證金¥3,000元,餘額全數退費。(若學生未繳交保證金直接繳交註冊學雜費,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就學者,扣除應繳交保證金¥3,000元後,餘額依照本辦法退費。)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扣除基本費¥2,0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扣除基本費¥2,0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餐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另外幼兒園因故無法上網課班級,全學期累積達14天(含)以上,第1至14天除餐費依停課天數退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第15天起至復課期間,除書籍簿本費外,學雜費依停課天數辦理退費。 |
・交通費 | 一、繳費後申請退費: (一)開學日前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二、中學夜間課業輔導繳費後申請退費: (一)開課日前者,扣除基本費¥3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二)開課日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3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課日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3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課日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三、寒暑假課程繳費後申請退費: (二)開課日前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三)開課日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二。 (四)開課日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一。 (五)開課日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四、學校如因故停課,依停課天數及所繳費用按比例辦理退費。 |
・住宿費 | 一、繳費後申請退費: (一)開學日前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二、寒暑假課程繳費後申請退費: (一)開課日前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二)開課日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課日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課日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三、因違反校規而勒令退宿者,不予退費。 |
・中學夜間課業輔導費 | 一、開學日前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請假天數不得申請退費。 |
・小學多元才藝班 |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每一種課程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每一種課程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每一種課程扣除基本費¥200元,餘額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請假天數不得申請退費。 |
・暑(寒)假課業輔導費 ・寒、暑假主題營隊 ・寒、暑假安親課程 (校內上課為主) |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全數退費。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扣除基本費¥1,000元,餘額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請假天數不得申請退費。 |
・夏令營、冬令營 ・校外教學 (當日往返或安排有住宿的校外活動) | 依照台灣觀光相關部門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一、報名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退費: (一)旅遊開始前第 41 日以前告知不參加者,退還 95%費用。 (二)旅遊開始前第 31 日以前告知不參加者,退還 90%費用。 (三)旅遊開始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以內告知不參加者,退還 80%費用。 (四)旅遊開始前第 2 日至第 20 日以內告知不參加者,退還 70%費用。 (五)旅遊開始前 1 日告知不參加者,退還 50%費用。所退費用不得低於景點門票費、保險費及以人為單位計算的餐費、點心等費用之總和。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告知不參加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所繳各費用均不退還。惟依慣例廠商同意退還景點門票費用。 前項規定作為,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二、報名後、出發前如有法定原因(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解除契約,應繳交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後,餘款全數退還。 |
・高中重補修學分費 | 開課前退出者,全額退費;開課後,則不予退費。 |
附註:
一、未規範之費用:依專案另簽辦理。
二、退費須填寫退費申請表,本校出納組於收到合格之退費申請表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將退費金額撥入「中国银行」約定帳戶。若無提供「中国银行」約定帳戶者,學校出納撥款程序繁瑣,將會延遲退費時間。
三、退費申請表須附繳費憑證
(一)已開發票者:須提供發票憑證正本。
(二)未開發票者:
1.現金收據:須提供收據憑證正本。
2.銀行匯款:須提供銀行匯款回單正本(或影印本)。
四、本辦法各項費用扣除『基本費』用途為扣除「行政作業費」。
學校地址:上海閔行華漕鎮金輝路888號 聯繫電話:(8621) 62217006 傳真:(86-021) 62219715 臺北辦事處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28樓2885室 電話:02-77200636 傳真:02-772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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