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校介紹 校務行政 師資介紹 學生活動 班級網頁 家長會 招生資訊 交流區
 
用戶名:
密   碼:
 
 
 
 
家長會章程 首頁  >  家長會  >  家長會章程
上海臺商子女學校家長會組織章程
2006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制訂(2006年10月21日)
壹、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教育局94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43678900號函「臺北市國民小學家長會會務運作應行注意及改進事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臺商子女學校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聯合全體在校學生家長與學校,共謀良好教育積極發展,並配合協助推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金輝路888號」。
貳、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為家長與學校間溝通之橋樑。
二、參與、支持學校各項活動。
三、協助教學及輔導之活動。
四、增進家庭、學校與臺商協會之聯繫與合作,共謀教育問題之解決。
五、舉辦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
六、執行家長會之權責。
七、推動合於本會宗旨之各項事務。
參、組織
第六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與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每班一位家長(得為學生之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組成,於每新學年開學後廿一日內,由各班級家長推選。
會員代表以家庭為單位,每一家庭僅能代表一班,行使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被選舉、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訂定決策及監督推行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組織家長委員會。包含一名由學校協助推選之特殊教育學生家長,餘由會員代表推選之。
設幼教班保障名額一名,另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
另置常務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九人。
第十條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學術、活動、財務、醫療、法律、服務等工作小組,並得置各組召集人、顧問或其他相關職位若干人,由委員會訂定之。
肆、任免
第十一條                班級家長代表、委員及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且均為義務職,得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任期至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為止。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均為常務委員,由會員代表常務委員選舉之。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任期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起至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下屆前述人員若未能如期改選產生時,由原任人員繼續執行其職務,但至多以卅日為限。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額依前開規定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不正常之言論、行為,以致於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委員會查證屬實決議解職者。
第十四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出納各一人及幹事若干名。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會計及出納不得同一人)。
第十五條                本會對熱心協助推展會務工作之會員及社會人士,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得聘請為本會顧問。
前任會長於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長,任期同現任會長,並以輔佐現任會長熟悉會務為主要運作。
伍、權責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權責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中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家長代表大會中之書面提案權。
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六、遵守章程及本會決議。
七、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權責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與親師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八、議定會員捐助本會財務之原則與數額。
九、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十、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委員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委員之資格。
二、召開委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委員或常務委員辭職或解職之事項。
五、擬定會務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六、提報基金運用情形與決算書及年度會務報告。
七、提報委員大會決議事項執行成果。
八、處理其他偶發事件之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除綜理本會會務外,對外代表本會,依本會規定洽辦一切事項,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代理之,不為或不及指定時由副會長與常務委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本會副會長除主動襄助會長推行本會會務外,應經常與相關人員聯繫,交換有關意見,及蒐集本會應興革事項之資料,主動與全體委員共謀解決之道。
陸、會議
第二十條                班級家長會每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廿一日內,由常務委員會主動與學校共同協議,由導師協助召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代表,代表全班家長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常務委員會決議之。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卅五日內召開之。
唯實際需要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二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需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家長會委員,同時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或網站上。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限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但每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本會委員大會,由會長召開之。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應於會長當選後卅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二、臨時會議:本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召開大會之必要,或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時應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於每屆委員會開會後卅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受此限。委員會以會長為主席。會長或副會長無故不依規定召開委員會者應解除其職務,另行改選之。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全年召開三至四次。由會長召開之,遇緊急或必要情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均應親自出席常務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代表,但代表權以一人為限。委員如連續無故缺席兩次者,應視同自動辭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參與學校各項會議之代表由委員會選派。
柒、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會費分為常年會費及募集會費,常年會費依教育局規定,每學期以學生家庭為單位收取一次,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本會會費之收繳,得委託學校代收。
第三十一條        本會收繳之會費,其用途如下:
一、本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家長聯誼事項。
第三十二條        募集會費部分需經委員會同意,授權常務委員會依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需求,擬具募款請求書,由會長具名,函請家長自由樂捐。募捐須提出預算計畫書之說帖,並經委員會(或採記名問卷方式)過半數同意,執行時應採自由捐獻,不得有強迫情形。
家長會辦理募款事宜,不得將募款通知書轉由學校發放,另應對每位募款者開立收據,且每學期公開帳冊,以供查閱。
第三十三條        本會收繳之會費,應由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在本市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
家長會之出納及會計應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廿日內,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並於會長改選後七內辦理移交。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上海台商子女學校 |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 reserved 
網站地圖 | 学校信箱 | 聯繫我們 | 地理位置 | 招生簡章
學校地址:上海閔行華漕鎮金輝路888號    聯繫電話:(8621) 62217006    傳真:(8621) 62219715
沪ICP备05009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