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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住宿辦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5-10-20浏览次数:

上海臺商子女學校教職員工住宿管理要點     2014.12.8訂定

         2016.1.9修訂

2019.11.22修訂

一、  本校成立宗旨係以服務臺商子弟方便就學為主要目的,為照顧來校服務之臺籍及外省巿陸籍教師,特提供教師住宿服務措施;另配合學校行政業務需求,進行各項事務管理,對必需留住學校處理業務之行政人員,亦提供住宿服務。

二、  學校教職員宿舍有單身宿舍、眷屬宿舍。

三、  因學校住宿空間有限,對安排住宿人員先依身分再依戶籍,優先順序如下:

   ()身份:

1. 學校聘任之編制內教師,而在上海巿無居處者。

  (編制內教師身份順位依序為:教師兼行政人員、中學部畢業班導師、導師、專任老師、

   專職行政)

2. 學校聘任之編制內行政人員,在上海無居處必須住校者。

3. 董事會成員。(註:員額及人員由董事會決定)

   ()戶籍:

1.  以上海市為基準之海外地區 (持有臨時居住登記單者)

2.  以上海市為基準之外省市地區 (持有居住證者)

3.  上海市本地區 (上海市設有戶籍者)

備註1、若申請人數超過剩餘房間數,又有兩人以上相同順序,則以抽籤決定入住人選。

     備註2、二期宿舍,二樓眷屬宿舍,除由董事會決定入住人數外,其他得由夫妻雙方皆在本校

             服務者優先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全體教職員工每年五月提出申請,六月召開審查會,決定住宿人員。

    () 未經核可者,限715日前完成清點,搬離宿舍;學期中申請退宿者,最遲須於放假起一

         週內搬離。

    () 前述須搬離人員若不搬出,先由行政人員加以勸導,若勸導無效,由校長協調溝通,再不

         搬出,學校將強制清出室內物品不得異議,爾後不得申請校內住宿。

五、住宿應配合事項:經審查同意入住者須於宿舍公約簽章

    () 安排住宿人員,係以受聘期間長住學校者為對象,偶而住宿或非學校行政業務需求者,請

         勿申請,恕不安排。

    () 學校僅提供單人宿舍,係以同仁本人住宿為原則(行政一級主管除外)。除配偶、直系親屬

         探親可短期(一個月內)入住外(需事先提出申請),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安寧,住宿同仁不

         得邀請朋友入住及飼養寵物,經查屬實,宿舍管理單位將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如因此失

         去住宿資格者,需於告知日起,兩週內搬離宿舍。

() 住宿人員除每月學校優惠30度電費、水費免費外,超額電費由住宿同仁自行負擔。宿舍設

     備除學校提供之基本生活所需外,其他生活所需由住宿者自行準備。夫妻同時服務於學校

     或同性同仁願意兩人同住者,水電費全免,由學校支付。

 

() 宿住人員應共同遵守《宿舍公約》,以維護所有住宿同仁權益,並應愛惜學校財產、維護設

     備之完整,定期打掃,以保持宿舍房間之衛生與整潔。

六、本住宿要點經住宿審查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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